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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recorder,(1)文檔員
(2)法律文書登記官
(3)地方司法官
(4)記錄法官;季審法庭法官;刑事法院法官
中文:(1)文檔員
(2)法律文書登記官
(3)地方司法官
(4)記錄法官;季審法庭法官;刑事法院法官
解釋:(1)〈美〉
負責製作、保存公共文書檔案的公職人員。
(2)〈美〉
被任命記錄或登記契據和其它法律文書的官員。
(3)〈美〉
某些州司法體系中的一種司法行政官,有類似於治安法官〔police judge〕的刑事管轄權和有限的民事管轄權,有時其權力也由制定法授予。
(4)〈英〉
1971年以前,英格蘭和威爾士的「recorder」一般都是執業5年以上的出庭律師,由御前大臣委派到各自治市〔borough〕去獨任主持季審法庭〔court of quarter sessions〕。他們一般都是兼職的,每年巡遊四次。在利物浦和曼徹斯特,「Recorders」則是指皇家刑事法庭〔Crown Court〕的專職法官。1971年《法院法》〔Courts Act〕之後,「recorder」用來指被任命為一段時間皇家刑事法庭兼職法官並已執業至少10年以上的出庭律師或事務律師。當他或她以這種法官身份出席法庭時一般均在其姓名前冠以「Sir」或「Madam」的稱呼,基於這一職位,他可以在任何郡法庭出庭擔任法官,並可應邀擔任高等法院法官。在北愛爾蘭,郡自治市的「recorder」既可以在無陪審團參與的情況下審理一般民事案件,也可以在陪審團參與的情況下審理除特別重要的刑事案件外的其它刑事案件。在蘇格蘭則沒有「recorder」一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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