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arter sessions,季審法庭,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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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quarter sessions,季審法庭
中文:季審法庭
解釋:〈英〉
指郡的全體治安法官聚集一起處理事務而組成的法庭。一年四次,按季舉行,必要時可以增加開庭次數。在各郡,季審法庭由本郡的治安法官組成,由一名主席主持,通常會有一名或多名副主席,有資格擔任主席的包括高等法院法官、郡法院法官、特定自治市〔borough〕的記錄法官等。當主席具備法律上的資格時,季審法庭的管轄權會更大。在具有單獨的季審法庭的自治市,季審法庭由記錄法官〔Recorder〕主持,他是一名出庭律師,定期到該自治市主持開庭,但仍可繼續作為律師執業。季審法庭對所有的公訴罪〔indictable offences〕具有初審刑事管轄權(制定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並有權對治安法院定罪後送交其量刑的犯罪人予以量刑,有權受理對治安法院的判決不服提出的上訴。在民事管轄權方面,季審法庭只對制定法規定的少數事項有初審管轄權,對有關親子確認令〔bastardy order〕及制定法規定的其他事項具有廣泛的上訴審管轄權。根據1971年的《法院法》〔Courts Act〕,季審法庭從1972年1月1日起被廢除,其法律事務管轄權轉由刑事法院〔crown court〕行使,其行政職能轉歸地方當局。在蘇格蘭,季審法庭由被任命的治安法官按季舉行開庭,以審查特別治安法庭或小治安法庭〔special or petty sessions〕作出的刑事判決。但它在實踐中被長期棄用,現已被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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