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英〉 1853年取代14年以下流刑的一種將罪犯監管起來並強迫其勞動的刑罰。它可以由有權機關決定在任何地點執行,其刑期與流刑刑期有關,但短於流刑的刑期,最低刑期為3年,並且不得赦免。1857年的一項法令恢復了同流刑相應的刑期,並且可以根據提前釋放、破格釋放而得到赦免。該制度包括三個階段:即在本頓維爾監獄〔Pentonville〕或其他地方監獄內的隔離囚禁;監獄工場的集體勞動;憑特許證予以釋放。1926年的一項法令賦予了法院在某些案件中對罪犯施以勞役刑以替代監禁刑的權力。勞役刑與苦役監禁刑〔imprisonment with hard labour〕的區別在於:後者只能在監獄的圍牆內執行,並且不能超過2年,至多3年。1948年勞役刑和苦役監禁刑都被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