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liament,(1)議會;國會<br>(2)〔P-〕英國議會,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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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parliament,(1)議會;國會
(2)〔P-〕英國議會
中文:(1)議會;國會
(2)〔P-〕英國議會
解釋:(2)大不列顛和北愛爾蘭〔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的最高立法機關,由國王〔King or Queen〕、上議院〔House of Lords〕和下議院〔House of Commons〕組成。現今,英國議會的完整形態是經歷盎格魯-撒克遜時代的賢人會議,11世紀的御前會議,13世紀的國會以及14世紀的上議院和下議院之發展變化,才具備今日的規模。英國議會之完整組織,為世界各國議會的楷模。最初,英國要求所有的立法都必須經議會兩院〔Houses of Parliament〕的同意。除財稅法案〔money (or finance)Bill〕之外的法案可由其中一院提出,而財稅法案則由下議院提出,上議院可否決但無權對它進行修改。不過,1911年《議會法》〔Parliament Act〕特別准許立法可單獨經由國王和下議院〔Parliament〕而生效。因而,對於已由下議院通過,會期屆滿前經由議長〔Speaker〕批准作為財稅法案移交的法案,如果上議院在一個月內不通過,則毋需上議院的同意而將其提交國王批准。對於非財稅法案,該法規定了上議院擱置否決〔suspensory veto〕生效規則,1949年《議會法》對1911年《議會法》進行了修訂,把「擱置期」〔suspensory period〕從連續三個會期減少到兩個會期。1949年《議會法》自身就是依1911年《議會法》的規定沒有經上議院同意而通過的。議會任期5年,但根據議會法它有權延長其任期。
→ House of Lords; House of Comm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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