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gistrate,(1)最高統治者;首席官員<br>(2)公職文官<br>(3)治安法官;基層司法官員,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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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magistrate,(1)最高統治者;首席官員
(2)公職文官
(3)治安法官;基層司法官員
中文:(1)最高統治者;首席官員
(2)公職文官
(3)治安法官;基層司法官員
解釋:(1)指某一政府機構中職位最高者,如皇帝、君主、總統、州長等。也稱「chief magistrate」或「first magistrate」。
(2)泛指由政府委派,包括行使立法、行政、司法職能的官員。
(3)一般指具有有限管轄權的、地方性的初級法官。在英國,通常稱治安法官,為對刑事或准刑事案件具有簡易裁判權〔summary jurisdiction〕的司法官員。有兩類:一是榮譽治安法官〔honorary magistrate〕,由太平紳士〔justices of the peace〕組成;一是領薪治安法官〔stipendiary magistrate〕,通常被任命於人口較多的地區履行職責,其權限比普通的太平紳士要寬。在英國,magistrate還常用於這些詞組中,如police magistrate,metropolitan magistrate, magistrates' courts, resident magistrate(用於愛爾蘭)等。在美國,許多州的司法系統中均有此類基層司法官員,常被冠以「magistrate」,「justices of the peace」,「police justices」等稱呼。其權限由制定法規定,管轄範圍一般以其任職所在縣為限,其產生方式,有的州為選舉,有的州為任命,具體職責因州而異,通常包括對機動車違章案件或破壞治安的案件舉行聽審,簽發逮捕令、搜查令,決定是否准予保釋,主持刑事案件的預審,處理小額民事案件等。聯邦司法官〔U.S. magistrates〕為根據1968年的《美國司法官法》〔United States Magistrates Act〕規定設置的、由聯邦地區法院法官任命的聯邦基層司法官員,它取代了原來的美國司法專員〔U.S. commissioners〕,可以行使聯邦法官的某些但非全部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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