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en,留置權;優先權,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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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lien,留置權;優先權
中文:留置權;優先權
解釋:債權人在債務人特定財產上設定的一種擔保權益,一般至債務清償時止,債務人如逾期未清償,債權人可通過變賣留置物等法定程序優先受償。留置權與抵押權的區別在於抵押權對債的起因並不重要,抵押物可以為任何債務清償提供擔保,而留置權中的留置物只能是當事人雙方交易的對象。如承攬人只能對定作加工物行使留置權。留置權可因當事人間協議或根據特定法律關係,由法律推斷或規定產生,後者有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上的留置權之分。在普通法上,留置權表現為債權人合法佔有留置物,如承運人佔有所承運的貨物,在托運人未付清運費前可留置貨物不給予提取,故也稱「佔有性留置權」〔possessory lien〕。佔有性留置權因債權人放棄留置物的佔有而喪失。衡平法和制定法上的留置權不限於留置物必須在債權人佔有之下。優先權〔charging lien〕即屬財物不在債權人佔有下,債權人請求法院就該財物具有優先受償權。海商法中的「船舶優先權」〔maritime lien〕,其中有的具有占有性,有的則不在債權人佔有下,如船舶碰撞中對有過錯船舶要求財產賠償優先受償權。債權人通常僅能就留置物所涉及的特定債務行使留置權,即行使特定留置權〔particular lien〕,法律一般並不支持債權人對債務人先前所欠的其它類似債務也一併行使留置權,即行使概括留置權〔general lien〕。法律允許的概括留置權僅存在於習慣上有此先例的某些特定行業,如律師、銀行、旅館、碼頭和代理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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