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int tenancy,(1)共同保有<br>(2)共同財產(權),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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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joint tenancy,(1)共同保有
(2)共同財產(權)
中文:(1)共同保有
(2)共同財產(權)
解釋:(1)兩人以上以同一名義共同保有某一地產,他們所享有的這種地產權是統一的一項權利,由同一地產轉讓契據創設,其權利同時開始,並不加分割地共同佔有。其最大的特點是當共同保有人之一死亡時,該共同保有的地產並不予以分割,而是仍作為整體由生存者或遺屬〔survivor〕繼續共同保有,直至最後一個共同保有人。
(2)二人以上共同對某一財產享有不可分割的權益,並彼此享有遺屬權〔right of survivorship〕;或是由某一契據或行為所創設的一項統一的財產權由二人以上共同享有;也指二人以上共同享有,但在整體中每人都有各自單獨的權益並可平等享用該財產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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