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英〉 1根據1948年《農用租地法》〔Agricultural Holdings Act〕的規定,應為土地承租人對農用土地的改良提供補償金。該法以1948年3月1日為界,將土地改良分為新、舊兩種,並分別列舉了可提供補償的各種改良方式,以及需要取得土地出租人同意的各種情形。對於1948年3月1日以後的新改良,則以農地裁判庭〔Agricultural Land Tribunal〕的同意取代土地出租人的同意,補償數額與改良價值相當;2根據1927年《出租人與承租人法》〔Landlord and Tenant Act〕及1954年的法律,規定對於商業用房的改造也可獲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