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rriers Act,《承運人法》,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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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Carriers Act,《承運人法》
中文:《承運人法》
解釋:〈英〉
1830年頒布,對普通法規則特別是對陸地貨物運輸中承運人責任的嚴格規則作了修訂和限制。普通法規則要求,公共承運人要對其保管貨物的滅失、損害負責,除非能證明存在與之相反的特別合同。1830年《承運人法》的主要規定有:1陸運承運人對具有特殊價值的貨物(如金錢、珠寶、圖畫等)的滅失或損害的責任限額為不超過10英鎊,除非這些貨物的價值在交付承運時已經申報;2承運人並可在收貨處貼出通知,將價值超過10英鎊的上述貨物的運費提高,任何將此類物品交付承運的人均受其約束。1830年《承運人法》於1865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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