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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canon law,(1)天主教教會法
(2)東正教教會法
(3)英格蘭教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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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美國教會法
中文:(1)天主教教會法
(2)東正教教會法
(3)英格蘭教會法
(4)蘇格蘭教會法
(5)美國教會法
解釋:(1)基督教會對有關組織、管理等事務的法律總稱,其淵源包括《新約》、古代教父觀點、公會議決議、教皇指令、羅馬教廷教令,以及對具體案件的判決,並且吸收和借鑒了許多法律體系,特別是羅馬法的內容。在8世紀之前,天主教會所在的各個國家都試圖編纂自己的教會法彙編。加洛林王朝時期,公元774年的《狄奧尼修斯-哈德良彙編》〔Dionysio-Hadriana〕成為教會法標準的資料淵源,公元850年的《偽教令集》〔False Decretals or pseudo-Isidore〕加強了主教團權利,對教會法文獻有極大影響。但這個時期的教會法缺乏系統和理論的探索。1140-1350年是教會法的古典時期,1140年格拉提安〔Gratian〕用科學的研究方法寫出《格拉提安教令集》〔Decretum〕,第一部有普遍約束力的官方教會法彙編問世,奠定了古典法的基礎。1140-1234年間最重要的教令彙編是《古代教會法五編》〔Quinque Compilationes Antiquae〕。1234年雷蒙德〔Raymond〕編纂的《格裡高利九世教令集》〔Decretales Gregorii IX〕成為第一部權威性的教令和法規的彙編,導致大量注釋、評論和其他教令集的出現。1298年卜尼法斯八世〔Boniface VIII〕頒布的《第六教令集》〔Sext〕是古典時期最後一部大型彙編。古典時期的教會法彙編推動了教會法的系統化研究,並且教會法與羅馬法同時被納入許多著名大學的主要學科。宗教改革後否定了羅馬教皇的權威,但即使在信奉新教的國家中,改革前的教會法的影響仍然存在。1545-1563年的特蘭托公會議〔Council of Trent〕試圖恢復、更新和補充過去的教會法,並為之尋找現代發展的基礎。格裡高利十三世〔Gregory XIII〕修訂並出版了官方的《教會法大全》〔Corpus Juris Canonici〕。1904年庇護十世〔Pius X〕宣佈編纂教會法,《教會法法典》〔Codex Juris Canonici or Code of Canon Law〕於1917年頒布。教會法在基督教會的組織、教規、儀式中起著重要作用,並對基督教團體及其成員關於法律、道德和行為的觀念有很大影響。教會法對世俗法在婚姻、財產、繼承、犯罪與刑罰、證言與證據方面有廣泛影響。它在天主教國家中仍然是主要的法律形式,在其他國家則是指導神職人員和信徒行為的準則。
(2)在1054年東正教與天主教分裂之前,兩個教會的教會法在形式上非常相似。它的早期教規是傳自敘利亞的《十二使徒學說》〔Doctrina XII Apostolorum〕。公元692年的特魯羅公會議〔Council of Trullo〕將法律的淵源限於公會議決議、早期教規和《奚普裡安教令》〔Canon of Cyprian〕,構成了所有東部教會法的基礎。君士坦丁大帝承認基督教後,帝國法律被補編入教規彙編,對教會法的發展產生決定性影響。公元869年的君士坦丁堡公會議後,不再召開全體公會議而由君士坦丁堡的牧首〔patriach〕決定教會的問題。公元883年阜丟斯牧首〔Photius〕完成的《十四銘文教會法》〔Nomocanon 14 titulorum〕在公元920年被作為整個東部教會的法律。從5世紀開始,東正教的許多教會不再效忠於君士坦丁堡的牧首,包括敘利亞、亞美尼亞和埃塞俄比亞的教會,它們各自發展了一套教會法。
(3)直到諾曼征服時期,天主教會的所有教會法被認為在英格蘭有約束力,但在某些事務中允許地方習俗不同於一般教會法。教會法管轄有關信仰和道德的事務以及純教會事項。格拉提安時期,英格蘭制訂了一些教規,但僅是為了把一般的教會規則實施於當地的需要。宗教改革後,英格蘭否定了羅馬教皇的權威,但國王宣稱天主教教會法適用於英格蘭並非因為教皇,而是因為歷代英王和人民接受它。從此,國王的詔令成為教會法的淵源。教會法轉變為國家法,並成為英格蘭國教會的教會法〔ecclesiastical law〕,它對英格蘭臣民的約束力超過任何時期。儘管國會和神職人員代表大會〔Convocation〕提出要修改教會法,但宗教改革前的教規只要與普通法和制定法保持一致就仍然有效。17世紀以後國會對教會法和教會法院的管轄權作了大幅度修改,限制教會法的適用範圍,廢除部分教會法和教會法院對教徒的專屬管轄權,許多基督教專有事務受到影響,如廢除什一稅。只有神職人員的教規由改革後的教會法制定。羅馬天主教教會法是英格蘭國教教會法的歷史淵源之一,但它的進一步發展沒有影響英格蘭。
(4)= ecclesiastical law(3)
(5)美國聖公會〔Protestant Episcopal Church〕是獨立戰爭以前殖民地的聖公會〔Anglican Communion〕的延續,遵循英格蘭國教會的法律。但是宗教改革時期和改革之後的許多英格蘭教會立法並不適用於美國。在宗教改革之前天主教教會法中發展的一些原則因此傳入美國教會。但美國不設國教,教會法不是國家法律的組成部分。美國羅馬天主教會現在遵循天主教教會法。
1.canon law中的英格蘭教會法概念包括ecclesiastical law的英格蘭教會法,前者還有宗教改革前天主教教會法在英格蘭的實施。2.canon law中的蘇格蘭教會法與ecclesiastical law中的蘇格蘭教會法同義,現合併於ecclesiastical law中的第(3)項。3.ecclesiastical law第(1)項是最廣泛意義上的教會法,涵蓋宗教改革前後所有基督教教派的法規,如天主教、東正教、英格蘭國教、蘇格蘭長老會和美國諸教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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