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rons of Exchequer,財稅法庭法官,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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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Barons of Exchequer,財稅法庭法官
中文:財稅法庭法官
解釋:〈英〉
指自12世紀到19世紀末司法改革時這一歷史時期內對財稅法庭6名法官的稱呼,其中一位為首席法官,這些稱謂與其它法庭的法官相對應。司法改革後,當時財稅法庭的幾名法官成為了高等法院法官,他們死後再無此稱謂。由於在13世紀的大部分期間,財稅法庭的司法機構與行政機構並沒有明確的分離,因此,從1234年起,財稅法庭法官一詞被用來指身兼司法與行政職能的一批特定官員。在14世紀,他們從財政署〔Exchequer〕及普通法法庭的著名開業律師中選任,財稅法庭法官長期被認為低於普通法法庭法官,他們不能與巡迴法官一起出庭,也不是高級律師公會的會員,其地位次於高級律師,也不能與其他法官一起被召集到議會。直到1579年,財稅法庭法官才取得與其他法官相同的地位。從那以後,他們從高級律師中任命,並可從事巡迴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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