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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bankruptcy courts,破產法院
中文:破產法院
解釋:1在美國,指由破產法官主持的,專門處理破產事務的聯邦法院。合法的破產只能由破產法院宣告;2在英國,有權受理破產案件的法院為高等法院,以及除根據御前大臣令〔order of the Lord Chancellor〕被排除以外的郡法院。高等法院對破產案件的管轄權由御前大臣專門指定的衡平分庭的一名法官來行使。只有當債務人在破產申請提交前6個月內的大部分時間居住在倫敦破產區〔London Bankruptcy District〕或在該地區從事經營活動、或者債務人不居住在英格蘭、或者提出申請的債權人不能確定債務人的住處時,才能向高等法院提交破產申請,在其他情況下,破產申請應向申請提交前6個月內債務人居住或從事經營活動時間最長地的郡法院提交。但在一定條件下,高等法院法官可以提審郡法院受理的破產案件,也可以將自己受理的破產案件交由郡法院審理;郡法院法官對自己受理的破產案件也可以移送給其他郡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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