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s of the peace,人身、財產安全保護請求書,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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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articles of the peace,人身、財產安全保護請求書
中文:人身、財產安全保護請求書
解釋:〈英〉
如果某人有正當的理由懼怕他人會對其本人或其妻子、子女進行人身傷害或燒燬其房屋,即可向王室法院或有即決裁判權的法院,以口頭宣誓的方式提出控告,這種做法被叫做向法院呈遞人身、財產安全保護請求書。如果法院確認當事人的恐懼有合理的根據,就應該要求被指控人提供擔保人,如未提供,則他可能會被處6個月以內的監禁。法院的這一管轄權只是根據遠古時代以來的慣例,與法院自已採取行動維持秩序和根據法規授權懲罰違法犯罪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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