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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acceptance,(1)受領;接受貨物
(2)承諾
(3)承兌
(4)已承兌匯票
(5)承保
中文:(1)受領;接受貨物
(2)承諾
(3)承兌
(4)已承兌匯票
(5)承保
解釋:(1)指買方同意所交付的商品,並將其作為買賣合同的履行內容。根據美國《統一商法典》〔U.C.C.〕第2-606條的規定,買方的受領包括:1通知賣方所交貨物符合要求或雖然不相符合但仍將接受;2並未提出有效的拒絕;3採取任何與賣方所有權相牴觸的行為。如果貨物買賣合同成立時貨物尚未確定,則須由買方在合理期間內檢查貨物後才能構成受領。但如果買方以所有人的身份處分貨物,例如將貨物再次銷售,則可以認定其構成推定受領〔constructive acceptance〕。英國《貨物買賣法》〔Sale of Goods Act〕亦有相同規定。
(2)在合同法中,指某人對他人所作出的要約〔offer〕以一定方式或行為表明其同意的意思表示。如果承諾是無條件的,即成立一份有約束力的合同〔binding contract〕;但如果承諾修改了要約的內容或增加了新的內容,則合同並不成立,而是形成一個反要約〔counteroffer〕。承諾如果是以要約中指定的方式作出,則單憑該方式即為有效;如果未指定承諾方式,則該承諾可以採用明示方式(口頭或書面形式),也可以根據受要約人的行為而採取默示方式,例如其收到貨物、同意接收並加以使用,即表示承諾。一般而言,承諾必須涉及受要約人的某些行為而不能採取沉默方式〔silence〕,要約人不能在其要約中聲稱:除非受要約人對此拒絕,否則其要約將視為已被承諾。一項有效的承諾須符合以下四項原則:1須在要約的有效期內為之,亦即在要約失效或被撤銷之前進行承諾;2其內容與要約內容相同;3須不附加任何條件;4須通知要約人。以信件表示承諾的,在信件寄出時即被視為已通知要約人,但如以電傳或電話方式表示承諾的,則須在對方接到時方為已通知。
(3)在票據法中,主要指對匯票的承兌,即由匯票的受票人〔drawee〕在匯票票面上記載「已承兌」〔accepted〕字樣並簽名,以保證在匯票到期時承擔支付匯票金額的責任。該人則成為承兌人〔acceptor〕。
(4)指已由受票人承兌的匯票。也可以泛指匯票。
(5)指保險人同意簽發保單。但在某些情況下,保險人可以在投保單中指定以保單實際交付給投保人表示接受投保申請,據此則以保單的實際送達表示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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