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using children,強姦幼女,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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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abusing children,強姦幼女
中文:強姦幼女
解釋:〈英〉
與幼女發生非法性關係的行為。根據1956年的《性犯罪法》〔Sexual Offences Act〕,與13歲以下的幼女發生性關係是可被判處終身監禁的可訴罪。根據1967年的《刑法》〔Criminal Law Act〕,與16歲以下的幼女發生性關係是可被判處2年監禁的可訴罪。根據1956年的《性犯罪法》,在上述第二種情況下,如果能向法庭或陪審團證明被告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而且他也確實相信該女子已達到或超過16歲,並且被告人未滿24歲且是第一次因此被起訴,則這一理由可以作為有效的抗辯。但是該女子的同意不能作為抗辯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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